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0,309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6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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