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18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振璋
宋新幗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87,057,17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美金1,591,927.3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美金應按還款日債權人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㈡債務人宋新幗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5,513,336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宋新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振璋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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