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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