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裕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二、查受刑人陳勝裕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又於同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緝明字第423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明字第249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