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參包(分別毛重柒拾肆公克、陸拾公克、捌拾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以航處緝字第09500004190號函移送扣案之大麻葉毒品郵包三包(各毛重七十四公克、六十公克、八十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惟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以航處緝字第09500004190號函移送扣案之乾燥大麻葉三包(各毛重七十四公克、六十公克、八十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0940042761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經調查後雖未查獲犯罪嫌疑人,惟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