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