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林金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貳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9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於93年9月23日讓與第三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經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27日讓與債權人,並經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