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黃國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玉雅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96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3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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