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歐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淑媛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張容綺 律師被告 徐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0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