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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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奕浩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劉峰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號,及肇事地點即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南下348.5公里即高雄市岡山區處,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