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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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李譽澤 原名即李錦
      己○○
      甲○○
      壬○○
      戊○○
      庚○○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譽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告李
譽澤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捌拾玖元
,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零肆元,被告壬○○負擔新臺幣壹
佰壹拾陸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參元,被告庚○○
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捌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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