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劉企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