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棟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玖佰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