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朝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朝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朝鴻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並自100年3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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