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乂航原名王清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乂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乂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8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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