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維蕭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余維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維蕭向宇皇水電工程行負責人 彭成東 借用宇皇水電工程行之名義及公司章(下稱公司章)、統一發票章(下稱發票章),竟基於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8月起至105年5月止,在花蓮地區某處,逾越彭成東之授權,製作且盜蓋公司章或發票章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分別於附表「收文日期」欄所示時間持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備查其所施作之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宇皇水電工程行及花蓮縣政府對於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施作廠商之查核。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余維蕭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被告所為犯行共19罪,均為累犯,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被告行使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既均經被告提出交與花蓮縣政府申請備查使用,已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諭知沒收;另就犯罪所得部分,起訴書並未具體說明被告所為犯行有何犯罪所得,公訴人亦當庭表示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是就犯罪所得部分,自亦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偽造之私文書│盜用之宇皇│查驗申請書│收文日期││號││水電工程行│日期(民國)│(民國)││││印章│││├─┼───────────┼─────┼──────┼──────┤│1│花蓮縣○○鄉○○段468│公司章│104年8月6日│104年8月14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3張││││├─┼───────────┼─────┼──────┼──────┤│2│花蓮縣花蓮市○○段483│公司章│104年8月11日│104年7月31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3│花蓮縣花蓮市○○段1334│公司章│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8日│││、1334-1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復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4│花蓮縣○○鄉○○段798│公司章│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7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復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2張││││├─┼───────────┼─────┼──────┼──────┤│5│花蓮縣花蓮市○○段575│公司章│104年9月2日│104年9月2日│││、576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6│花蓮縣○○鄉○○段2343│公司章│104年9月7日│104年9月7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7│花蓮縣○○鄉○○段457│發票章、│104年10月12│104年10月16│││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公司章│日│日│││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6張││││├─┼───────────┼─────┼──────┼──────┤│8│花蓮縣花蓮市○○段62-8│發票章│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5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9│花蓮縣花蓮市○○段1038│發票章│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6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查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0│花蓮縣花蓮市○○段1793│發票章│104年11月13│104年11月13│││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日│日│││分流複查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1│花蓮縣花蓮市○○段501-│發票章│104年11月16│104年11月16│││3地號、501-4地號、504││日│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查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4張││││├─┼───────────┼─────┼──────┼──────┤│12│花蓮縣花蓮市○○段671-│發票章│104年11月23│104年11月23│││10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日│日│││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3│花蓮縣花蓮市○○段704│發票章│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4│花蓮縣花蓮市○○段678│發票章│105年3月29日│105年3月28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5│花蓮縣花蓮市○○段500│發票章│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6│花蓮縣花蓮市○○段3092│發票章│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17│花蓮縣○○鄉○○段216-│發票章│105年4月1日│105年4月1日│││1地號、217-1地號之整建││││││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18│花蓮縣○○鄉○○段567│發票章│105年5月5日│105年5月5日│││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資料卡1張││││││││││├─┼───────────┼─────┼──────┼──────┤│19│花蓮縣花蓮市○○段809│發票章│105年5月5日│105年5月10日│││地號、809-3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2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