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建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楊建華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6月6日法矯字第0940014408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8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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