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0,5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