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王常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銘材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王作之 繼承人前於民國90年5月31日已為本件遺產繼承登記,然繼承人中部分已死亡,請查明並為聲明,何人應就已死亡之繼承人為辦理繼承登記。
二、除前開90年繼承登記外,繼承人 廖居財 、 王憲章 亦分別於10
3年6月26日、105年11月22日為繼承登記。請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完整登記謄本到院。
三、 廖王瑞花 於99年9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無人拋棄繼承,然於103年6月26日僅廖居財一人為繼承登記,請就廖王瑞花以下繼承人之部分再為查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