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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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43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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