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600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發票日與事實理由所述不符)。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