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林建和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被告 張石萬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為新臺幣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