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姜建亨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刁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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