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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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章 代理人 黃增南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賴怡誠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國 即債務人 鄭如雯 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
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96
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一期,分96期(8年)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於每月27日給付新台幣(下同)1萬元,清償總額計960,000元,清償成數為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44.62%。
嗣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98年11月30日雄院高98司執消債更司顯第816號函將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狀表示同意;另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未於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另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1,302,848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60.57%(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萬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7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4.62%。││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6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銀行│561,598│2,611│├──┼────────────┼─────┼────────┤│2│第一銀行│175,514│816│├──┼────────────┼─────┼────────┤│3│上海銀行│76,392│355│├──┼────────────┼─────┼────────┤│4│聯邦銀行│23,765│110│├──┼────────────┼─────┼────────┤│5│玉山銀行│160,719│747│├──┼────────────┼─────┼────────┤│6│中國信託銀行│323,129│1,502│├──┼────────────┼─────┼────────┤│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87,375│2,731│├──┼────────────┼─────┼────────┤│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1,379│843│├──┼────────────┼─────┼────────┤│9│中央健保局高屏分局│61,228│285│├──┼────────────┼─────┼────────┤││合計│2,151,099│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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