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