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7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具狀更正正確之計息聲明,經本院民國96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