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04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西揚 之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丁○○,嗣於本件審理中變
更為徐旭東,並由徐旭東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承受
訴訟聲請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核無不合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曾西揚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81,875元,約定借款24個月,以每個月為1期分
24期平均攤還,逾期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違約金,詎曾西揚
於95年3月17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並均向法院呈報限
定繼承;又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176,170元
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承認原告起
訴之事實,惟抗辯已辦理限定繼承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契約書
、攤還記錄查詢單、本院95年5月8日95年度繼字第679號裁
定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
為曾西揚之繼承人,均已呈報限定繼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西揚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曾西揚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76,170元,及自9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書記官 游曉婷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合計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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