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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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 許盛霖 被告 姜錦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扣押物)乃係聲請人所有,而為聲請人之生財工具;由於系爭扣押物尚有貸款須要繳交,家人之生活已有問題,而且,系爭扣押物又非本案被告姜錦程所有,且非違禁物,自無法以本案併予宣告沒收,爰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號、第6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換言之,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為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獨立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本院查:
(一)被告姜錦程於民國100年1月7日凌晨3時許,駕駛系爭扣押物裝載臺北市○○○路工地之廢土污泥,至新竹縣竹北市○○○路街路旁之公有土地,任意棄置廢土污泥,為警當場查獲,並扣有系爭扣押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明確,復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系爭扣押物照片、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101年1月20日水二管字第10102000810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00號卷第11頁、第18頁至第21頁、第37頁、第48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6號卷第8頁至第14頁)。
(二)被告所為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6號依協商程序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被告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而一審法院亦依其等之協商而為判決,被告已不得上訴之理由,駁回被告之上訴。然而,被告所涉犯之前開案件迄今仍未確定,系爭扣押物不僅可為本案之證據,且該扣押物是否確定毋需併予宣告沒收,容屬未定之天;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應認有繼續扣押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應俟本案全部經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等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1│曳引車及營業框式傾卸拖車各1輛(廠牌:│││國瑞HINO牌,車牌號碼為000-00,傾卸拖│││車號碼為00-00,引擎號碼:E13CTP10151│││、車身號碼:SHIEEVA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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