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詹坤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重新建造廁所所須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若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