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振豪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等貳拾捌罪」,應更正為「等罪」;理由欄三、第一行「等28罪」,應更正為「等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炫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