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康怡君 被告 洪仲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法官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