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煌 被告 宋宋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王秀慧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