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0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告 蔡宏達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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