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21號

原告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志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吳慶志之繼承人」,請原告補正被繼承人吳慶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被告「吳慶志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以確認本件原告請求 適格 之全體被告應為何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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