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86號聲請人 陳世凱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股東會查閱之證明文件、股東簽到記錄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5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僅來狀陳稱相對人係於97年3月12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裁定廢止後,即進入清算期間,並依規定由負責人擔任清算人,該公司並非經股東會之決議辦理解散及清算,因此並無選舉清算人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財務表冊提交股東會承認之股東會議記錄及股東簽到記錄之適用等語。惟查,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准用公司法第24條應行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定有明文。按經中央主管機撤銷或廢止,僅為公司進行清算之原因之一,惟公司清算仍應依清算程序進行。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前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