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薛承烈

被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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