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薛承烈
被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雅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薛承烈
被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