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年月日)│├─┼──┼────┼────┼────┼────┼────┼────┤│1│妨害│有期徒刑│98.03.17│本院98年│98.07.30│本院98年│98.09.01│││風化│3月,如││度審簡字││度審簡字│││││易科罰金││第3901號││第6501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妨害│有期徒刑│98.07.28│本院98年│98.12.31│最高法院│99.01.25│││風化│4月,如││度訴字第││99年度│││││易科罰金││1461號││台上字第│││││,以新臺││││2552號│││││幣2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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