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調字第65號

聲請人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得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