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志達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押狀所載。
二、被告林志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卷附微信通訊軟體翻拍照片、鑑定書及扣案證物等卷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重大,又被告前有3次經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紙可佐,另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堪認本件被告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追訴、審判、執行之可能性應屬甚高,此勢將不利於日後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自民國
105年11月8日起羈押在案。
三、被告固以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押狀所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22日就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在案,又被告前有3次經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紙可佐,復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勢必更為強烈,足認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再本件雖已宣示判決,然尚未確定,亦即本件仍有保全被告以接受後續訴訟、執行程序之必要,且本院審酌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尚不足以擔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尚不能逕以具保替代之,是本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依本件聲請意旨之內容,復未指出有何依法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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