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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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9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享堃

選任辯護人張堂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37號、111年度偵字第8621號、第8831號、第9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徐享堃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香港商艾利丹尼森香港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艾利丹尼森公司)係從事一般商品標籤紙製作及銷售,營業過程中會產生廢棄複合材料如紙、膠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艾利丹尼森公司之廠長 邱獻儀 ,遂透過臨時員工 郭志旭 在網路上搜尋到之廢棄物清理公司資訊,於民國110年11月間,將公司所產生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予統合企業社之負責人同案被告 李豐宇 處理,廢棄物載運地點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清運期間自110年11月23日起迄同年12月3日止,以清理1公斤一般事業廢棄物11.8元之計價方式,清理廢棄物總價為82萬5,312元,而李豐宇受託處理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則將其中部分不能回收處理的廢紙、廢塑膠等廢棄物,交與同案被告 彭立中 聯繫友人清運,同時支付彭立中23萬2,400元之處理費,彭立中遂再聯繫同案被告 吳坤鴻 清運上開廢棄物,且以吳坤鴻作為統合企業社清運該廢棄物案與艾利丹尼森公司之聯繫窗口,並陸續交付租車、租廠房、租貨櫃及酬庸等共計13萬餘元予吳坤鴻,吳坤鴻則另透過同案被告 方勝男 之介紹,委請同案被告 黃立忠 駕車前往艾利丹尼森公司載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以方勝男可從1車中抽取2,000元酬庸之計價方式,共給付不等報酬予方勝男,再請其轉交剩餘款項予黃立忠,黃立忠受託後則分別於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35分許(嗣於同日晚間9時27分歸還承租車輛)、同年月29日上午8時35分許起,向立吉達興業有限公司以承租一輛車一日3,000元之代價,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作為載運上開廢棄物使用,並聯繫同案被告 劉秋謹鄧兆甫 、被告徐享堃為其尋覓棄置地點及協助現場搬運,爾後,李豐宇、彭立中、吳坤鴻、方勝男、黃立忠、劉秋謹、鄧兆甫、徐享堃等8人(李豐宇、彭立中、吳坤鴻、方勝男、黃立忠、劉秋謹、鄧兆甫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竟共同基於未依法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不知情地主土地上,獨自或與附表所示之在場人員共同清除附表所示之車次、重量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黃立忠因此收取如附表所示價錢之清運費用。嗣經警方接獲民眾報案趕赴現場,於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當場查獲黃立忠、劉秋謹、鄧兆甫、徐享堃等4人在上址棄置上開廢棄物,並以現行犯逮捕,而後再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傳喚、拘提李豐宇、彭立中、黃立忠等人到案,且會同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至附表所示土地會勘,確認現場共棄置如附表所示之廢棄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徐享堃於114年7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本案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主土地(棄置地點)

車次

重量

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

棄置地點在場人員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110年11月24日下午4時許

黃孟書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車

3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廢紙板等

黃立忠

以1公噸3,000元計算,共計9,000元

2

110年11月底晚間某時許

黃業竣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0○00地號

1車

3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廢玻璃等

黃立忠

以1公噸3,000元計算,共計9,000元

3

110年11月底晚間某時許

曾訓德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1車

3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約12捆

黃立忠

以1公噸3,000元計算,共計9,000元

4

110年11月底晚間某時許

不詳外籍人士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

1車

3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廢玻璃等

黃立忠

以1公噸3,000元計算,共計9,000元

5

110年11月底晚間某時許

王仁福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地號

半車

1.5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等

黃立忠

以1車5,000元計算,共計2,500元

6

110年11月底晚間某時許

朱星瑜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

2車半

7.5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廢玻璃等

黃立忠

以1車5,000元計算,共計1萬2,500元

7

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許

林靖瑋 所有之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

1車

3公噸

廢棄紙類、廢塑膠類等

黃立忠、

劉秋謹、鄧兆甫、徐享堃

以1車5,000元計算,共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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