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許原翰
被 告 劉家榮
劉香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且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
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劉家榮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
9年7月1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而原告主張對被告劉家榮有本金及利息債權,已取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6992號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是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即110年4月
12日止之包含本金、利息等之加總債權)為新臺幣(下同)
130,559元,又本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系爭不
動產,其價額為1,292,659元【計算式:877,359+415,300=1
,292,659元】,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
130,5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1,22
0元,尚應補繳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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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類型│遺產坐落│價額(新臺幣)│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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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南投縣南投巿福順段│12,300×71.33=│1.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536地號│877,359元│土地登記謄本。│
│││││2.計算方式:以土地面積│
│││││乘以110年1月間之公告│
│││││現值,再乘以權利範圍│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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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房屋│南投縣南投巿福順段│415,300元│1.南投縣政稅務局房屋稅│
│││192建號(門牌號碼││課稅明細表│
│││:南投縣南投巿中興│││
│││路265巷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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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292,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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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