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身甲○○住
身丙○○住
身己○○○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與甲○○連帶負擔五分之二、被告乙○○與丙○○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被告乙○○、己○○○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台幣捌拾陸萬元、陸拾肆萬元、壹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分別為被告乙○○與甲○○、乙○○與丙○○、乙○○與己○○○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甲○○、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二百萬元、六十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詎料前揭借款,被告乙○○僅繳納部分本息(被告乙○○各筆借款繳息之截止日及所欠金額,詳如附表二最後一欄所示),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被告乙○○均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乙○○尚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法被告甲○○、丙○○、己○○○應連帶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張、戶籍謄本四件、傳票二張、查詢單四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丙○○、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乙○○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其雖曾邀同被告甲○○、丙○○、己○○○各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然其現無力清償,期能緩期清償。
理由
一、被告甲○○、丙○○、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三張、傳票二張、查詢單四張為證,復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提出由被告即主債務人乙○○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丙○○、己○○○書立之三張借據,所分別約定之借款金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詳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且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乙○○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既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則依兩造之約定,即得視本件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甲○○、丙○○、己○○○既為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乙○○就本件借款尚欠原告銀行如附表一編號1、
2、3之借款本金,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00000元│自民國88年12月30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1月31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九點八│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五│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00000元│自民國89年1月18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2月19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十點零│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五│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五八二二三九元│自民國89年4月10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5月11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九點二│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一│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合計:0000000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目前攤還(繳息)迄日│││(新台幣)│期間│(年息)││及本金餘額│├──┼─────┼────┼────┼──────────┼─────────┤││參佰萬元│二十年│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8年12月29日││││82.10.29│點三七五│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102.10.││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0000000元││││29││十計算違約金││├──┼─────┼────┼────┼──────────┼─────────┤││貳佰萬元│二十年│百分之九│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1月17日││││86.11.17│點七五│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106.11.││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0000000元││││17││十計算違約金││├──┼─────┼────┼────┼──────────┼─────────┤││陸拾萬元│二十年│百分之九│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4月9日││││87.9.9.-│點三五│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107.9.9.││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五八二二三九元││││││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