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債權人 陳義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文邦海原科技有限公司黃淑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聲請狀所列黃淑美係海原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或債務人;若係以黃淑美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支票號碼WF0000000之清晰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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