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債權人 陳黃秀葉 債權人 陳益裕 債權人 陳慧美 債權人 陳慧如 債權人 陳欣怡 債權人 陳佳怡 債權人 陳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敏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共同繼承人 陳鸞英 未共同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如欲追加共同繼承人陳鸞英為共同聲請人,並請具狀陳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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