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號債務人戊○○
號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丁○○、債務人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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