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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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告 林婉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條款第22條第1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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