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5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台北市○○○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厚賢林國和曾巧菁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厚賢即林國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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