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0號再審原告 吳崇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澤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