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債權人 賴定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崧豪楊于靚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得向債務人「黃崧豪、楊于靚」請求給付「新台幣50萬」元之其他釋明文件(依據轉帳紀錄,金額係35萬元,亦與楊于靚無涉)。㈡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係替聲請人辦理房屋抵押塗銷?何以又稱借款?)。」,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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