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梓修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闕梓修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闕梓修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案自111年8月5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已有他法可為被告之保全,並得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楊雅芳